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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江躍中)商人“傍官”現象往往在賄賂案件中占有“重要位置”,出於對經濟利益的驅逐,一些商人想方設法走近機關幹部或國企高管,“傍靠”領導,進行權錢交易。近期,上海檢察系統結合近年來辦理的一些案件,剖析商人“傍官”的夫人外交、同處購房、疏親變近、熟人牽線、雪中送炭等五大現象,建議採取加大對行賄人的懲罰力度等“制度加監督”的方式,有效減少商人“傍官”現象。
  各路招數盡顯“神通”
  ● 現象一:夫人外交。即老闆的妻子主動結交領導幹部的妻子,採取家庭聚會,相約美容、購物、健身、旅游,逢年過節送紅包,趁孩子生日、升學送禮物等多種方式,通過一點一滴的人情滲透,拉近與領導幹部的距離,從而謀取利益。如去年該院反貪局辦理的區體育局計財科科長張某受賄案中,主要行賄人之一的承包商傅某就是通過“夫人外交”搭路子。2009年2月,張某的妻子楊某接受傅某付費的香港、澳門游,其間收受傅某妻子朱某送的價值20300元港元的Cartier鑽戒一枚。2010年至2012年,張某分4次收受傅某現金14萬元。
  ● 現象二:同處購房。即商人與領導幹部在同一小區買房,“抬頭不見低頭見”,時常給領導幹部一些恩惠,巧妙融入對方生活。某國有企業業務主管顧某受賄一案中,行賄人董某為了與顧某搞好關係,從顧某處得到更多的加工業務,刻意在顧某所在小區購房。平時晚上一有空,董某就上顧某家噓寒問暖,或相邀外出聊天喝茶,製造機會接近顧某。2006年、2007年春節期間,為感謝顧某對其業務上的照顧,董某兩次送給顧某現金人民幣4萬元,併在顧某裝修住房時贈送價值4000餘元的吸塵器一臺。
  ● 現象三:疏親變近。即平時少有來往的一方親戚,為了利用對方的權力謀取利益,通過密切走動,使原本疏遠的親戚關係“熱絡”。某國有企業計劃處處長陳某受賄案中,行賄人張某是陳某的外甥,在陳當處長之前,兩人並沒有多少往來,知道陳當處長後,張某開始頻繁地與陳某交往走動,逢年過節送禮不斷。1998年至2004年,張某通過陳某在這家國有企業獲得數千萬元的工程項目,為表示感謝,給予陳某現金共計68萬元。
  ● 現象四:熟人牽線。即通過朋友、同學、戰友、老領導等中間人牽線撮合,認識、熟悉、走近領導幹部。如丁某行賄案中,個體經營者丁某在掛靠某建築公司做翻修自來水管道業務時,認識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負責人徐某,併成為朋友。2006年,徐某將丁某介紹給時任某街鎮城建辦主任的朱某,並讓朱某有業務就給丁某做。同年5月,朱某讓無道路施工資質的丁某,掛靠在該鎮城建辦主管的道路管理有限公司,承接道路修複工程。如此,丁某在朋友(老領導)徐某的牽線撮合下,在朱某的關照下,當年就做了1091萬餘元的道路修複業務。這一年的年底,丁某送給朱某15萬元。
  ● 現象五:雪中送炭。即在知道目標領導幹部因為買房、購車、賭博而需要巨額現金時,及時、主動地將巨款借給領導幹部,並且不在意是否歸還,以“雪中送炭”的方式取悅領導幹部。如行賄人董某,為了能在某國有企業多接業務,採取主動出借巨款的方式,積極尋找對其業務有幫助的傍靠對象。在得知這家國有企業的一名業務經理來某要購買商品房後,主動向其出借30萬元,就連總經理辦公室的駕駛員曹某要購房、買車位,他也積極出借30萬元。董某的“付出”,使他從一名小商人成為這家國有企業的一個重要合作商。
  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為有效防範“傍官”現象的發生,檢察院建議採取“制度加監督”的方式,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 嚴格遵照年初“兩高”下發的《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行賄人的懲罰力度,使其違法成本遠遠大於受益成本,遏制其“傍官”的衝動。
  ■ 不但要完善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彙報制度,將涉及與業務往來的商人交往、外出旅游的詳細情況等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彙報事項,同時應嚴令禁止領導幹部向與本單位有業務關係的商人老闆借貸錢款。
  ■ 定期對一些在敏感崗位上的領導幹部家屬進行廉政教育,可以通過組織家屬觀看廉政警示片、參觀監獄等生動多樣、形象直觀的教育形式,讓家屬對貪腐之害有所感受和認識,利用親情反腐來有效預防行賄人走“夫人路線”,打“親情牌”。
  ■ 在考察任用幹部時,加強“八小時之外考察”,掌握擬任用幹部的社交圈和生活圈;建立出台《領導幹部八小時之外行為規範》,增強約束力;發揮家庭成員的監督作用,強化領導幹部家庭監督環節,促使領導幹部既要管好工作圈,還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防微杜漸,增強廉潔從政的意識。  (原標題:商人“傍官”謀利五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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